|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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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通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仪征市通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2015年至2019年的土地租金合计940015.25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39666.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625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385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77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77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18元,由原告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负担218元,被告仪征市通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3200元;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垫付,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