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来宾市利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来宾市利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463.24元; 二、被告来宾市利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预付办证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被告来宾市利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原告多预交 的案件受理费252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