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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旭升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保山旭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5265.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征收879元,由原告***负担479元,由被告保山旭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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