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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大理局
大理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大理保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诺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大理局所有的云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148824.00元、鉴定费8000.00元、施救费2200.00元,合计159024.00元,扣除应由刘昔红及云P×××**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刘造荣及云P×××**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承担的赔偿款200.00元,由被告***赔偿人民币15882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大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1.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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