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8893元; 二、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购房补贴31969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6元、保全费1520元(前款***均已预交),由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