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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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茂融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赣州茂融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茂融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应返还原告***投资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6元,被告赣州茂融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负担48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