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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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江钨博大硬面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株洲江钨博大硬面材料有限公司预存住宿费13416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应退住宿费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损失。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株洲江钨博大硬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