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548385.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4.8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负担4579.73元。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579.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57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