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办理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日新路与前兴路交叉口润城小区(第三大道A3-5)一期1幢2801号(合同登记号:KM2015121281780)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具体以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为准)提交至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26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07元(此款***已预交),由***承担374元,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