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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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金川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 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有色经贸物资有限公司 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储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金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7208490元(其中镍款101733764.12元,铜款25474725.88元); 二、如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北京金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房屋【房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普字(2012)第XX**、XXXX号:普XXXX】、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118弄3号房屋【房地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普字(2012)第XX**、XXX号:普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405室【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6)第XX**、XX号:浦X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01733764.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北京金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用于抵押的,坐,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下车库107号车位【房地产权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4)第XX**、X号:浦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55弄20号1801、1801A室【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0)第XX**、号:浦X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01733764.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金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剩余卖房款24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84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审判决的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