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宗怡纸品加工厂货款1033834.8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诺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