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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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鑫龙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2666.1元及利息(以926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误工损失76500元; 三、被告上海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7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187元,由原告***负担1187元,被告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