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州市格泰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格泰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润康厨具店的经营者张厚杨货物欠款54900元,并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润康厨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5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702.5元,由两被告负担(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