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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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