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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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401000元及利息(以40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6年12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1元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负担3957元,***负担4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22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