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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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6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7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汤阴翰迪尔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计1,8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