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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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盛安工贸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平顶山市新高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平顶山市新高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5日之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计算,2017年11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已付利息70.61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平顶山市盛安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顶山市盛安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顶山市新高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52元,由平顶山市新高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安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