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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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中北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丝路云仓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西域轻工国际酒店支付欠款184360元; 二、被告新疆中北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丝路云仓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西域轻工国际酒店支付利息10785.06元; 三、被告新疆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宝山路分社对被告新疆中北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2.9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430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中北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宝山路分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