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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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晟普商砼有限公司 沈阳万泰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晟普商砼有限公司货款9243092.5元; 二、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晟普商砼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以346590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以777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晟普商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41元,由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