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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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9233.49元及利息(含罚息)。(计算方式:以399233.4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7.007%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追偿。 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负担511元,被告***、***、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