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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川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锦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服务费9,0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川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锦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85,8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锦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川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9,60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8,779元,合计253,3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川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