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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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永盾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滕州博信机床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永盾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申请人聊城市永盾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不得支取前述款项。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滕州博信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滕州博信机床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