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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 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北京星中龙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借款本金424.7万元及截止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414.48万元;2019年5月22日以后的利息应按照原被告2009年5月15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支付;2019年5月22日以后的罚息及复利应按照陕农信借字2007第066号《借款合同》及陕农信借字2007第065号《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 二、被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对被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西安市莲湖区北马道巷69号,地,地号为LH7-24-1-2,土地证号西莲国用(2003出)字第**用权面积为272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43元由被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