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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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同创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 淮滨县龙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滨县龙海雨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4568272.4元; 二、被告淮滨县龙海雨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花费的律师代理费90000元; 三、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4568272.4元及律师代理费90000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淮滨县龙海雨布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企业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在被告淮滨县龙海雨布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4568272.4元及律师代理费9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被告淮滨县龙海雨布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4568272.4元及律师代理费9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46.18元,由被告淮滨县龙海雨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