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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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823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李良,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袆,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怀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江苏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 本案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