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1民初4106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索付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丹丹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裴连成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