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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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