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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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