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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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潍坊新巨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新巨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2111日止。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预交。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