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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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38812500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4600元,由被告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