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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38812500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4600元,由被告港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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