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1民初1708号 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洛南信合),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卫国,系该社职工。 被告樊录锋,男,生于1977年5月4日,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信合与被告樊录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信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洛南信合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宏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英洁 书记员姜燕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