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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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恒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砝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久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砝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盐酸二甲双胍项目(202车间)工程合同》、《盐酸二甲双胍项目(202车间)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合同》于2019年3月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砝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838937.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砝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79元,原告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