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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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天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147元及利息2353.95元; 二、被告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依法可以向被告宁夏天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在欠付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宁夏天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