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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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肿瘤医院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给付原告***医疗保险金27,258.9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返还原告***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325.00元; 以上三项金额合计227,583.99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27,583.9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担2329.00元,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