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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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4674元,施救费5600元,合计50274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评估费1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汇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76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453元,***负担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最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