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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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柯菲平信欧制药有限公司 江苏牡丹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柯菲平信欧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牡丹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牡丹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柯菲平信欧制药有限公司预付款1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柯菲平信欧制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牡丹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为2747元,财产保全费为1918元,合计46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95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570元;反诉案件的受理费3950元,财产保全费为2720元,合计66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