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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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泊头市弘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泊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泊头市弘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款项54834元,并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上述值得去见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