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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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146,000元; 二、***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对***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代为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