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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港市汇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汇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东港市汇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146933.34元,并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计付利息,2020年1月16日起以年利率11.4%计付利息至结清之日止。

三、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坐落于东港市新城区八棵树八组,辽(2019)东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426号、000427号、000428号、000429号项下的[东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20××24号、20××25号、20××26号房屋及东港国用(2004)字第032577号土地]在借款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驳回。

案件受理费54828元,减半收取27414元,由被告东港市汇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东港市汇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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