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货款87441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23元,由被告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