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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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欣隆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塑星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欣隆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塑星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欣隆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塑星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担保费12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塑星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8元、保全费1632元,由被告东莞市欣隆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塑星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