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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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新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 海林市兴林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牡丹江新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万元,回购牡丹江新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黑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牡丹江新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担保费1125000元以及股权回购款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5000万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三、黑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海林市兴林贸易有限公司对股权回购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牡丹江新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8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海林市兴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