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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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355.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128,3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藏诺迪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7元,由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