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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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宝林石材有限公司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宝林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万元,利息97276.7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及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06875‰[4.71250‰x(1+50%)]承担逾期利息。 二、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宝林石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抵押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房权证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85号、00××**号:栖国用(2005)第280316号、栖国用(2005)第2803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504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烟台宝林石材有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宝林石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宝林石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78元,由被告烟台宝林石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