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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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格兰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冠霖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星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冠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87万元,利息1397761.5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8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6.09%x(1+50%)]承担逾期利息。 二、被告烟台星港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格兰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38.8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冠霖实业有限公司、烟台星港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格兰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