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2955.67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9.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1.69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1299.39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547.96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847.35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迳付1299.39元给原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迳付1547.9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