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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市驿居酒店有限公司
江阴市哈哈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驿居酒店有限公司租金70000元及违约金(2019年8月31日前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为7777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70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江阴市驿居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驿居酒店已预交),由驿居酒店负担25元,***负担875元。***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驿居酒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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