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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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驿居酒店有限公司 江阴市哈哈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驿居酒店有限公司租金70000元及违约金(2019年8月31日前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为7777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70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江阴市驿居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驿居酒店已预交),由驿居酒店负担25元,***负担875元。***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驿居酒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