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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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装修、装饰标准第10条其他”无效。 二、被告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有线电视开通费265元。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