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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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御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06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00万元本金的部分,按月利率8.71‰自2016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从2017年11月30日起以700万元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065‰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366万元本金的部分,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本金7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700万元本金的部分,按月利率8.71‰自2016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从2017年11月30日起以700万元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065‰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50万元本金的部分,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98元,由***、***负担2000元,由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9298元,***、***对***、***负担的部分在7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