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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890320.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新平县昌芪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欠付被告通号云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材料款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22元,由原告***、***负担504元,被告***、***负担32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