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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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大昌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的《草滩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陕西大昌工贸有限公司租金损失114228元; 三、被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大昌工贸有限公司保证金15万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大昌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万元(原告陕西大昌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大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3923元,被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77元,被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陕西大昌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